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有效实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完成并通过验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2012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总体目标是:以沧州市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依据,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宗旨,在改革培养模式、教学模式、办学模式、创新教育内容、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改革评价模式等方面建设上实现新的突破和创新,完善实训装备,迅速提升学校整体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在河北省乃至全国高技能人才培训中发挥引领、骨干和辐射作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三条 我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采取学校、项目组和监控组三级管理模式,即学校统筹安排与指导,项目小组组织落实与实施,目标分解,责任到人,监控组全程监督、定期考核。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学校项目领导小组,分工合作,责任明确到人,全面负责学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决策,统筹规划和组织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工作。

第五条 成立由人社局、财政局、企业专家共同组成的项目建设监控组,校内同时成立由校纪检委员为组长,工会、财务及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学校项目建设监控小组,监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进行阶段性建设目标的检查和验收,加强项目建设的质量与进度监控,并定期向全校通报和公示。

第六条 成立学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监控体系的编制,下达建设任务,配套实施办法,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实施和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成立各子项目工作小组,明确项目负责制,负责所承担子项目建设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是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参与实施单位,按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建设项目任务进行管理、检查、监督,确保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和效益。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项目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制度。“分级负责”即校长对项目总负责并对上级部门负责;各项目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对校长和分项目负责,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即建设项目的各子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人,各个责任人必须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条 实施建设项目目标管理和过程控制制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应认真填写各主要环节的过程控制文件,严格执行内部审核制度,其过程控制文件将作为项目建设进度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的绩效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要求和预期效益等以《沧州高级技工学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为准,任何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若确因客观原因需对原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局部调整,不影响建设项目的目标、内容变更的,由建设项目小组向学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报经学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各建设项目小组按《沧州高级技工学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全面制订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各建设项目小组组长应认真制订项目进度计划,并落实阶段工作任务、责任人和协调单位,学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监控小组按照进度计划定期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期满,由项目所在部门向学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由学校国家级高技能学校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监控组组织验收。自检合格后向上级申报验收。

第五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各项目小组必须严格按计划分配使用经费,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各项目预留少量机动费由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主要用于项目组织管理,支付某些不可预见的费用。

第十九条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由学校财务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各子项目小组组长按规定填写《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考核表》,上报学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学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对各子项目小组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于考核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项目小组负责人以及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有关人员,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考核、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于考核成绩差,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验收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担该项目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重大、原则问题,学校将另行颁布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商定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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